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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 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的规定,我们作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,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,经审阅相关资料,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 我们认为: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,能够遵循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》,勤勉、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,较好地履行责任与义务,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。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,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。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,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。 《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》 我们认为: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是基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,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,交易定价合理,遵循公平、公开、公允、合理的原则,符合市场情况,不存在损害公司、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,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。 (以下无正文)(本页无正文,为签字页)独立董事签字:李富有 ____________ 薛小荣 _____________ 杨嵘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